一、受理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申请监督未在再审裁定作出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作出的;
9.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1.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民事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的范围;对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
四、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民事诉讼监督实行同级受理的原则,请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2.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本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