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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习大讨论】熊芳:把“三个善于”融入公益诉讼检察具体实践

【字号:    】        时间:2024-05-10      

  本网讯(通讯员 熊芳)日前,“武汉青山检察”微信公众号推出“大学习大讨论”专栏,择优刊发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心得体会文章、典型案事例,集中展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成效。
  下面,让我们走近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熊芳,听一听他关于把“三个善于”融入公益诉讼检察具体实践的体悟。
  “三个善于”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系统观念”在司法办案中的具体阐述,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现路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指引着检察工作的方向。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提质增效时期,以此为契机把“三个善于”融入具体办案实践中,有益于全面做实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 青山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熊芳(中)
  一是把准职能定位,突出系统协同。
  公益诉讼检察以“公益”为核心,这是最基本的职能定位,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运行的落脚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任务重在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通过引导、支持、建议等形式调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与保护公益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益保护的根本目标及推动国家治理制度完善。
  公益保护是一项需要各类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其与被监督者的职能存在差异,但工作目标、追求效果完全一致,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在具体办案中,秉持系统性、协同性履职的理念尤为重要,要准确理解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及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治精神,“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区分检察权和行政权的边界,坚持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定位,与被监督者协作配合不得混同、代替及越权。诉前程序具有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被监督者综合履职的制度作用,更多用于办理需要多个被监督者协同解决的案件,以督促促协同,形成执法司法的合力,更好维护公益。
  二是坚持量质并进,聚焦精准规范。
  办案应以公益保护为出发点,服务区域发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公益损害问题,统筹好“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坚持“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发出检察建议后必须持续跟进促进落实,对于不依法履职整改的,敢于起诉、善于起诉,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力争推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或区域长效治理。对于起诉案件,应尊重司法办案规律,不得随意起诉或撤诉、不得减损被监督对象的实体权利或者增加实体义务,在秉持客观客观公正的立场中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做精线索研判、做实调查核实、做足沟通协作、做强监督跟进,以事实为基础对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注重实质法律关系的把握,规范做好立案、调查、建议、起诉、执行等办案环节,以诉的证据标准办理每一起公益保护案件是精准规范办案的基础。此外,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求导向着眼,对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食药品安全等领域问题整改成效需要持续跟进确保检察建议内容整改落实到位,因为公益归根到底是人民的利益,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办案也要精准围绕“以人民为中心”来办。
  三是深化综合履职,推进社会治理。
  综合履职要求在检察履职过程中要注重整体办案效果,强调各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而非检察职能组合、叠加。在办理公益诉讼具体案件中,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注重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从协同发展的角度审查是否与刑事、民事及行政检察职能具有关联性,通过能动司法,以实现以一案带一片的效果。
  公益诉讼具有补位性质,是其它救济公益的措施失灵时的兜底保障,这就要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有所思考,从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着眼,深入剖析个案折射的社会问题及普遍问题,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社会问题和管理漏洞,在深入调查研究后,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共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促进社会溯源治理。